据银监会网站消息,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,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,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,中国银监会会同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《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经国务院批准,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。
《管理办法》共七章39条,分别为总则、保险保障基金公司、保险保障基金筹集、保险保障基金使用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:
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资金筹集条款。将保险保障基金现行的固定费率制度调整为风险导向的费率制度,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组成。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,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。调整保险保障基金停付上限,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停付上限分别由公司总资产的6%和1%调整为行业总资产的6%和1%。
二是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要求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独立核算主体进行核算,严格分开;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资金单独账户管理、单独运用的规定;进一步,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相互拆借。具体借款期限、利率和适用原则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。
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。丰富保险保障基金运用,增加“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”;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“参与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方法”的权利;增加新的表述:“保险公司在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间,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、股东分红等必要的监管措施”。
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条款。界定政策受益范围;明确短期健康险和短期意外伤害险适用财产险相同的救援条款;对于长期健康保险、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,规定救助方式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,救助标准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执行;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,明确单独制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资部分的具体救助办法;增加“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投保人的保单利益进行救助后,在赔付范围内取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”的表述,进一步明确债权转让关系;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,不支付保险保障基金;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、监事和有关管理人员,对其持有的保险公司保单利益不予救助。
第五,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。明确保险公司在处置和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时,其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报告、说明和配合相关工作等应有的义务。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,中国银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;对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和人员,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公告权。
《管理办法》的出台,是银监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。下一步,银监会将加强监督指导,抓好《管理办法》的落实,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,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,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,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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